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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不含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及赴台旅游)的旅行社(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3.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4. 文化和旅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 “必要的导游人员”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已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部分省(区、市)可能有更具体的要求。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为省级文化和旅游厅/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请以当地文旅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1. 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2. 《旅行社设立申请表》(由审批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
  3. 企业章程
  4.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已完成工商注册)。
  6. 经营场所证明
  •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1. 营业设施、设备证明:情况说明及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 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 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相关证明
  • 总经理、部门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如旅行社经理资格证,若当地有要求)。
  • 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存款证明:根据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提交相关协议及凭证。
  2. 法律、行政法规、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所有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 名称核准与工商预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准备材料:根据当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上述申请材料。
  3. 提交申请:向拟设立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4. 受理与审核
  •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受理后,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1. 审批决定
  •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工商登记: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备案与公告:旅行社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副本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部门将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及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后,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许可证载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有效期等信息。

八、重要提示

  1. 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取得许可证后,必须按时足额存入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
  2. 责任险:旅行社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 分支机构:旅行社设立分社或服务网点(门市部),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设立登记手续。
  4. 变更与注销: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原许可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5. 地方差异:各省(区、市)在具体执行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如对管理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部分材料的格式等),申请前务必详细咨询当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获取最新的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
  6. 信息查询:申请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下载表格、了解进度。

九、联系方式

申请者应查询并联系拟设立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的旅行社管理处(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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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流程和材料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请务必以相关行政部门最新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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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5:16:56